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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必知常识】行政执法机关向公安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办理流程!

2023-02-10 22:20:44  点击量:

(一)移送主体:行政执法机关

行政执法机关是指依照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规定,对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妨害社会管理秩序以及其他违法行为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以及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在法定授权范围内实施行政处罚的组织。

(二)移送标准

1.一般标准:行政执法机关在依法查处违法行为过程中,发现违法事实涉及的金额、违法事实的情节、违法事实造成的后果(即犯罪构成要件中的客观要件)等,根据刑法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的司法解释以及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犯罪案件的追诉标准等规定,涉嫌构成犯罪,依法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必须依照本规定向公安机关移送。

行政执法机关无须就违法行为是否符合犯罪主体、犯罪客体和犯罪主观要件进行审核。

2.知识产权领域的特别标准:知识产权领域的违法案件,行政执法机关根据调查收集的证据和查明的案件事实,认为存在犯罪的合理嫌疑,需要公安机关采取措施进一步获取证据以判断是否达到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应当向公安机关移送。

(三)证据的固定与保全

1.原则:行政执法机关在查处违法行为过程中,必须妥善保存所收集的与违法行为有关的证据。

2.具体处理:行政执法机关对查获的涉案物品,应当如实填写涉案物品清单,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对易腐烂、变质等不宜或者不易保管的涉案物品,应当采取必要措施,留取证据;

对需要进行检验、鉴定的涉案物品,应当由法定检验、鉴定机构进行检验、鉴定,并出具检验报告或者鉴定结论。

(四)案件移送的审核与审批

1.审核:行政执法机关对应当向公安机关移送的涉嫌犯罪案件,应当立即指定2名或者2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组成专案组专门负责,核实情况后提出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书面报告,报经本机关正职负责人或者主持工作的负责人审批。

2.审批:行政执法机关正职负责人或者主持工作的负责人应当自接到报告之日起3日内作出批准移送或者不批准移送的决定。决定批准的,应当在24小时内向同级公安机关移送;决定不批准的,应当将不予批准的理由记录在案。

(五)移送时所附材料及其具体要求

行政执法机关向公安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应当附有下列材料对材料不全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受案件的24小时内书面告知移送的行政执法机关在3日内补正但不得以材料不全为由不接受移送案件。

1.涉嫌犯罪案件移送书根据《公安机关受理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规定》(公通字〔201616号)第二条第一款的规定,案件移送书应载明移送机关名称、行政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罪名、案件主办人及联系电话等,并附移送材料清单,加盖移送机关公章。一般情况下,移送书应包括以下基本内容:一是写明执行移送职能的行政执法机关的单位名称和移送处理书的单位文号;二是移送案件的事实陈述,写明要移送案件的案情事实及收集到的有关情况;三是对案件管辖的基本意见,表明案件已超出本行政执法机关的受案范围,根据刑法规定应追究犯罪嫌疑人的刑事责任,决定予以移送;四是附录证明材料,包括证据材料及有关调查审理情况。

参考格式如下:

xx行政执法机关

关于xx案件的移送书

xx移字﹝20xx〕号

xx公安机关:

我们在对xx案件的处理过程中,发现犯罪嫌疑人xx有下列行为:

……

我们认为,犯罪嫌疑人xx的上述行为涉嫌犯罪,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现移交你xx公安机关处理,并请将处理结果书面告知我xx行政执法机关。

附:证明材料xx

xx行政执法机关(印章)

xxxxxx

2.涉嫌犯罪案件情况的调查报告根据《公安机关受理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规定》(公通字〔201616号)第二条第一款的规定,案件调查报告应载明案件来源、查获情况、嫌疑人基本情况、涉嫌犯罪的事实、证据、法律依据及处理建议。主要是本行政执法机关对所移送案件情况的实地调查与材料调查,对案件的事实、案件的结果与原因、案件中存在的必要证据所作的调查,以及对上述材料的认证,作出具体和完整的总结报告。

3.涉案物品清单根据《公安机关受理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规定》(公通字〔201616号)第二条第一款的规定,涉案物品清单应载明涉案物品的名称、数量、特征、存放地等事项,并附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现场笔录等表明涉案物品来源的相关材料。而涉案物品包括书证、作案工具、物证、犯罪嫌疑人个人财产以及由犯罪行为所产生的其他财产或物证、书证。行政执法机关在向公安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时,必须逐项清查、逐一记录。

4.有关检验报告或者鉴定结论根据《公安机关受理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规定》(公通字〔201616号)第二条第一款的规定,检验报告或者鉴定结论应当附有鉴定机构和鉴定人资质证明或者其他证明文件。检验或者鉴定应由法定检验、鉴定机构进行,并由其出具检验报告或者鉴定结论检验报告或者鉴定结论必须由检验人、鉴定人亲自制作,并签名或盖章。检验报告或者鉴定结论应包括下列问题:(1)决定进行检验、鉴定的单位;(2)要求检验、鉴定的问题;(3)提交检验、鉴定的材料;(4)进行检验、鉴定的时间、地点;(5)检验、鉴定结论的根据;(6)检验、鉴定结论。

6.其他有关涉嫌犯罪的材料。根据《公安机关受理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规定》(公通字〔201616号)第二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这里的其他材料包括但不限于现场照片、询问笔录、电子数据、视听资料、认定意见、责令整改通知书等其他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材料,行政执法机关已经或者曾经作出有关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附有有关行政处罚决定书。此外,犯罪动机、犯罪行为人的行为表现、心理状态和涉嫌犯罪的事实后果等也属于其他材料之列,如有也需一并移送。

(六)公安机关对案件的接收

公安机关对行政执法机关移送的涉嫌犯罪案件,应当在涉嫌犯罪案件移送书的送达回执(送达回证)上签字;其中,对属于本公安机关管辖的,应当迅速进行立案审查;对属于公安机关管辖但不属于本公安机关管辖的,应当在24小时内转送有管辖权的公安机关,并书面告知移送案件的行政执法机关;对不属于公安机关管辖的,退回移送案件的行政执法机关,并书面说明理由。

(七)公安机关对案件的初步处理

公安机关应当自接受行政执法机关移送的涉嫌犯罪案件之日起3日内,依照刑法、刑事诉讼法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立案标准和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的规定,对所移送的案件进行审查。

公安机关审查发现涉嫌犯罪案件移送材料不全、证据不充分的,可以就证明有犯罪事实的相关证据要求等提出补充调查意见,商请移送案件的行政执法机关补充调查。必要时,公安机关可以自行调查。

公安机关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依法决定立案的,应当书面通知移送案件的行政执法机关;

公安机关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依法不予立案的,应当说明理由,制作不予立案通知书,书面通知移送案件的行政执法机关,连同案卷材料在三日内送达移送案件的行政执法机关。

(八)行政执法机关对不予立案的救济

行政执法机关接到公安机关不予立案通知书后,认为依法应当由公安机关决定立案的,可以自接到不予立案通知书之日起3日内,提请作出不予立案决定的公安机关复议,也可以建议人民检察院依法进行立案监督。

作出不予立案决定的公安机关应当自收到行政执法机关提请复议的文件之日起3日内作出立案或者不予立案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移送案件的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案件的行政执法机关对公安机关不予立案的复议决定仍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复议决定通知书之日起3日内建议人民检察院依法进行立案监督。

公安机关应当接受人民检察院依法进行的立案监督。

(九)行政执法机关对不予立案的案件的处理

行政执法机关对公安机关决定不予立案的案件,应当依法作出处理;其中,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规定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依法实施行政处罚。

(十)行政处罚与刑事处罚的衔接

行政执法机关对应当向公安机关移送的涉嫌犯罪案件,不得以行政处罚代替移送。

行政执法机关向公安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前已经作出的警告,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的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依照行政处罚法的规定,行政执法机关向公安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前,已经依法给予当事人罚款的,人民法院判处罚金时,依法折抵相应罚金。

(十一)对已立案件的交接

对公安机关决定立案的案件,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行政执法机关和公安机关应自行政执法机关收到公安机关的立案通知书之日起3日内就涉案物品以及与案件有关的其他材料进行交接,行政执法机关将涉案物品移交公安机关,并办结交接手续。

对保管条件、保管场所有特殊要求的涉案物品,公安机关可以在采取必要措施固定留取证据后,商请行政执法机关代为保管。

移送案件的行政执法机关在移送案件后,需要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等行政处罚,或者在相关行政复议、行政诉讼中,需要使用已移送公安机关证据材料的,公安机关应当协助。

(十二)公安机关立案后决定不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的行政处理

公安机关对发现的违法行为,经立案审查,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立案侦查后认为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决定撤销案件的,应当将撤销案件决定书连同案卷材料送达移送案件的行政执法机关。

依法应当追究行政责任的,应当及时将案件移送同级行政执法机关,公安机关可以同时向行政执法机关提出书面建议,有关行政执法机关应当依法作出处理。

(十三)对移送案件的法律监督

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应当接受人民检察院和监察机关依法实施的监督。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行政执法机关违反本规定,应当向公安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而不移送的,有权向人民检察院、监察机关或者上级行政执法机关举报。

(十四)法律责任

1.非法处理涉案物品的法律责任:行政执法机关违反规定隐匿、私分、销毁涉案物品的,由本级或者上级人民政府,或者实行垂直管理的上级行政执法机关,对其正职负责人根据情节轻重,给予降级以上的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对前述所列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比照前述规定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此处可能涉及的罪名:(1)窝藏脏物罪;(2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3)私分罚没财物罪。

2.逾期移送、不移送案件的法律责任:行政执法机关违反规定,逾期不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的,由本级或者上级人民政府,或者实行垂直管理的上级行政执法机关,责令限期移送,并对其正职负责人或者主持工作的负责人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记过以上的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行政执法机关违反规定,对应当向公安机关移送的案件不移送,或者以行政处罚代替移送的,由本级或者上级人民政府,或者实行垂直管理的上级行政执法机关,责令改正,给予通报;拒不改正的,对其正职负责人或者主持工作的负责人给予记过以上的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对前述所列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分别比照前两款的规定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可能涉及的罪名:行政执法人员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责任罪

3.公安机关的相关法律责任:公安机关违反本规定,不接受行政执法机关移送的涉嫌犯罪案件,或者逾期不作出立案或者不予立案的决定的,除由人民检察院依法实施立案监督外,由本级或者上级人民政府责令改正,对其正职负责人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记过以上的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对前款所列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比照前款的规定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五)对涉嫌职务犯罪的案件的处理

有关机关违法行为,需要由监察机关依法给予违法的公职人员政务处分的,该机关及其上级主管机关或者有关人民政府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将相关案件线索移送监察机关处理。

行政执法机关在依法查处违法行为过程中,发现公职人员有贪污贿赂、失职渎职或者利用职权侵犯公民人身权利和民主权利等违法行为,涉嫌构成职务犯罪的,应当依照刑法、刑事诉讼法、监察法等法律规定及时将案件线索移送监察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处理。

 

来源:城管执法工作笔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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