详细内容
【权威答复】如何理解执行《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二款?
2024-01-31 18:03:30 点击量:
问:
如何理解执行《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二款
留言日期:2024-01-18
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二款“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标签、说明书存在瑕疵但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二千元以下罚款。”这里的标签瑕疵和影响食品安全是否必须同时存在,从标签《食品生产经营监督检查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里的瑕疵好像都不影响食品安全。基层执法过程中发现有的羊肉卷未标注“非即食”但标注了加工和食用方法、山楂条未标注果脯类、未标注质量等级等。现在有两种处理意见:
1、上述标签均违反了食品安全法对生产者及销售者均要进行处罚;
2、食品标签标注错误主要是生产者的责任,销售者只要依法履行进货查验义务,标签上有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所构成吃要素,销售者不应当承担相关责任,对销售者应当依法免于处罚,线索已送达生产者所在地的主管部门查处。请问那种意见符合食品安全法的精神?
答:
回复部门:执法稽查局
时间:2024-01-22
一是首先推荐一本书《食品安全法解读》,法制出版社出版、信春鹰主编,全国人大法工委行政法室编著,这本是是配套食法出台而出版的,还原了很多立法本意以及立法时的讨论;
二是食品生产经营者都要处罚,法条原话就是这样表述的,处罚经营者主要是为了落实进货查验制度,每一个生产经营环节都有相应的义务和责任,依法行政最重要。
来自:总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