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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快递】广州市印发《广州市餐饮服务连锁企业食品经营许可“告知承诺制”工作指引(试行)》
2023-04-17 21:19:37 点击量:
广州市餐饮服务连锁企业食品经营许可“告知承诺制”工作指引(试行)
一、工作目标
深入贯彻落实“放管服”改革工作要求,有效促进餐饮企业高质量发展,进一步优化审批许可流程,提升餐饮环节食品经营许可工作便利化、智能化水平;充分发挥餐饮服务连锁企业自我管理和规范的主动性,促进经营企业全面落实主体责任,支持餐饮服务连锁企业做大做强;加强事中事后监管,营造稳定、公平、透明、高效的市场准入环境。
二、适用范围
本工作指引所指的“告知承诺制”,是指符合本规定的餐饮服务连锁企业,其从事餐饮服务许可的门店在食品经营许可新办、变更、延续等事项时,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提供免于现场核查、强化事后监管等举措。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提出申请的餐饮服务连锁企业开展评审,并根据评审结果对其门店的食品经营许可申请实施“告知承诺制”的审批以及相关监督管理活动。
三、职责分工
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市市场监管局”)负责全市餐饮服务连锁企业评审以及“告知承诺制”的统筹工作,统一接受餐饮服务连锁企业申请、组织评审和发布评审确认的名单,并对评审结果进行管理;可委托专家或属地区局承办具体的评审工作;指导各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实施食品经营许可“告知承诺制”审批及监管等工作。
各区市场监管局指导有申请需求的餐饮服务连锁企业提出评审申请;经评审符合适用条件的餐饮服务连锁企业,其门店的告知承诺制审批及监管等工作由门店经营场所所在地的辖区市场监管局具体承办。辖区市场监管局可根据职责或分工,授权经营场所所在地的属地监管所办理门店的上述相关业务。
四、申请条件
餐饮服务连锁企业单位申请实施“告知承诺制”评审的,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申请单位为已取得主体业态为餐饮服务经营者的餐饮服务连锁企业,且在广州市内已有10家或以上的直营门店。
(二)申报参加评审的门店,属于申请单位的直营门店(分支机构);其加工经营场所面积在500平方米以下(含500平方米)。
(三)申请单位和其申报参加评审的门店,均使用统一商号(字号),具有统一的食品安全管理体系,实行统一组织架构,统一经营管理,统一采购配送食品,统一承担食品安全责任。
(四)申报参加评审门店的经营项目、工艺流程布局、设备设施相同或相近。
(五)申请单位及其门店依法从事食品经营活动。
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不符合申请条件:
(一)申请单位或者门店近二年内发生过食品安全事故的。
(二)申请单位或者门店近二年内因经营条件发生变化,未按规定处理,受到行政处罚的。
(三)申请单位或者门店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被依法撤销食品经营许可的。
(四)申请单位或者门店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者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的。
五、评审申请
(一)提交申请材料
自愿申请适用食品经营许可“告知承诺制”管理的餐饮服务连锁企业向市市监督管理局提交以下材料,并加盖连锁企业公章:
1.《广州市餐饮服务连锁企业单位“告知承诺制”适用性评审申请表》(详见附件1)。
2.餐饮服务连锁企业食品安全管理情况报告(详见附件4)。
3.食品安全管理制度(详见附件5)。
4.门店标准化工艺设备布局图和生产工艺流程图并附上相关说明(有多种标准化工艺设备布局图和生产工艺流程图的应分别申报)。
5.提交申请单位及门店不存在本工作指引第四点中不符合申请条件的情况说明。
6.提交广州市内10家门店基本信息(名称、食品经营许可证号、地址、联系人及电话等),并证明正常营业直营门店处于正常经营状态的有关材料,如日常营业的现场图片、店内监控录像节选片段等。
现场或邮寄提交地址:广州市天河区天河路112号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408室。联系电话:89280525
(二)评审流程
市市场监管局收到评审申请后,组成评审组后于10个工作日内开展评审工作。评审以书面审查为主,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核查。评审组成员人数一般不少于 3 人且应为单数,由市场监管部门工作人员或和其他有关领域专家人员组成。
评审结果应当对申请单位是否适用“告知承诺制”作出“符合”或“不符合”的认定结论,并于评审结束2个工作日内出具评审意见(详见附件2)。
(三)评审结果管理
经评审适用“告知承诺制”的申请单位,在申办广州市内直营门店的食品经营许可时,可自愿选择适用“告知承诺制”。
对经评审适用“告知承诺制”的餐饮服务连锁企业,市市场监管局于确认后3个工作日内在局门户网站公示其主要信息。
六、门店许可办理
适用“告知承诺制”的餐饮服务连锁企业,其门店在广州市内所在地市场监管部门申办食品经营许可时,对照《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食品经营许可审查通则(试行)》等内容开展自查,书面承诺(提交《承诺书》、详见附件3)符合食品经营许可条件方开展经营,并自愿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可免于现场核查。
属地区市场监管局收取材料后,依法对食品经营许可申请进行审查。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受理后1个工作日内作出许可决定并核发《食品经营许可证》。
餐饮服务连锁企业直营门店适用“告知承诺制”办理食品经营许可变更、延续的,参照上述方法和流程办理。
七、事中事后监管
各区市场监管局根据本工作指引的规定作出“告知承诺制”许可决定的,应当在许可决定作出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对门店开展食品安全监督检查。重点检查现场布局流程、设施设备以及食品经营条件是否符合食品安全要求,以及与申请时承诺的事项是否一致等情况。在监督检查中发现食品经营者的食品经营条件不符合要求,或者提交的申请材料与实际情况不符,或者申请人在许可审批过程中存在主观故意弄虚作假行为的,应当依据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八、退出机制
(一)经认定适用“告知承诺制”的餐饮服务连锁企业单位存在下列情形的,不再适用该制度;若要继续适用“告知承诺制”的,应当重新向市市场监管局提出申请:
1.在原评审餐饮经营项目基础上增加其它餐饮经营项目的;
2.原评审门店工艺流程布局发生变化的;
3.因其它条件变化不再符合本规范第一点“适用范围”要求的。
(二)经认定适用“告知承诺制”的餐饮服务连锁企业单位直营门店存在下列情形的,该直营门店不再适用该制度:
1.不是由总部统一采购配送食品、统一规范经营管理;
2.餐饮类经营项目多于评审门店;
3.工艺流程布局、设备设施与评审门店明显不同。
(三)餐饮服务连锁企业单位存在下列情形的,属地市场监管部门应当对其所有食品经营门店加强监督检查,并限制其申请“告知承诺制”适用性评审确认或以“告知承诺制”办理食品经营许可:
1.在申请“告知承诺制”适用性评审确认过程中,存在隐瞒有关情况或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的,取消其适用“告知承诺制”的资格,并自发现之日起三年内不再接受其适用“告知承诺制”相关申请;
2.通过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食品经营许可,或者通过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食品经营许可的,取消其适用“告知承诺制”的资格,依照《行政许可法》《食品安全法》等有关规定从严处理,并在3年内不再接受其适用“告知承诺制”相关申请。
3.总部或其设在广州市内的分支机构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或者存在故意违反食品安全法行为被监管部门立案查处的,取消其适用“告知承诺制”的资格,并自立案之日起3年内不再接受其适用“告知承诺制”相关申请。
对因各种原因不再适用“告知承诺制”的餐饮服务连锁企业,市市场监管局于确认后3个工作日内在局门户网站公示其主要信息。
九、实施日期
本工作指引自2023年4月10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
附件:
附件1 广州市餐饮服务连锁企业单位“告知承诺制”适用性评审申请表.
附件2 广州市餐饮服务连锁企业单位“告知承诺制”适用性评审意见.
附件3 承诺书.
附件4 餐饮服务连锁企业食品安全管理情况报告(参考模板).
附件5 餐饮服务连锁企业单位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文章内容引用来源于: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