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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执法】行政处罚明显【不当情形】存在的五个特征!
2023-11-29 16:09:57 点击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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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法规定,行政处罚明显不当,或者其他行政行为涉及对款额的确定、认定确有错误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变更。行政处罚明显不当的情形存在以下特征:其一,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罚在表面上似乎合法,至少不违反法律明确的禁止性或者义务性规定。其二,行政处罚存在明显的不合理或者不适当。其三,这种不合理或者不适当严重违背了法律的目的和精神,从而使合理性问题变成了合法性问题。其四,不当是明显的,以至于具有一般理智的人均能发现这种不公正性。其五,行政机关实际作出的行政处罚与被处罚人的违法行为应受到的行政处罚相差悬殊,轻错重罚或重错轻罚。本案乳源市监局对益处多商行销售价值仅为208元超过保质期商品的行为却作出罚款5万元的行政处罚,即行政机关实际作出的行政处罚与被处罚人的违法行为应受到的行政处罚相差悬殊,存在轻错重罚情形;且足以让具有一般理智的人均能轻易地发现这种数量上的悬殊,属于明显不当的行为。 -
行政处罚法规定,设定和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行政机关作出行政处罚需要衡量过罚相当,主要是指行政机关在行政处罚中应当根据所要处罚的违法行为的特点,结合社会造成的危害不同,作出适当幅度的行政处罚,突出的问题在于社会危害程度。行政处罚法要求在对社会造成危害的衡量当中,存在着对不同后果的不同考量、不同处理。出现严重后果的,从重处罚;只有危害后果的,按照规定的幅度处理;主动消除或者减轻危害后果的,从轻、减轻处理;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且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处理。违法行为没有危害后果并主动配合行政机关查处的,应当采用减轻的方式处理,而不是从轻的方式处理。乳源市监局没有考虑违法后果的因素并以该因素衡量处罚轻重,属于明显不当的行为。
来源:行政法小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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