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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学习】|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但不符合食品所标注的企业标准规定的食品安全指标 生产者被罚
2024-07-24 18:13:10 点击量:
上海市黄浦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当事人:上海某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015727******
住所:上海市青浦区***路***号
法定代表人:金某
2023年8月16日,我局接青浦区市场监管局案件移送函(沪市监案移送〔2023〕29230810****号),称温州市澳*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预包装食品“西班牙伊比利亚黑毛猪(后腿)手工切片”标签不符合《食品安全法》的规定,标签显示委托方是当事人。当事人实际经营地址位于黄浦区***路***号。
经查,该预包装食品标签上标注的“执行标准:q/wzas 0001s”为温州市澳*食品有限公司制定的企业标准,名称为“预制调理肉制品”,该标准提到“产品应贮存于0-4℃冷藏仓库内”。实际两款食品标签中一款标注储存条件“常温”与该企业标准不符;另一款未标注贮存条件。当事人的上述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十四条的规定,我局于2023年9月26日对当事人立案调查。
现查明:当事人于2022年6月18日至2022年10月05日期间,委托温州市澳*食品有限公司生产加工预包装食品“西班牙伊比利亚黑毛猪(后腿)手工切片”,分别加工了净含量为40克的预包装食品2058包、净含量为60克的预包装 食品2163包和净含量为100克的预包装食品361包。该预包装食品标签上标注了“执行标准:q/wzas 0001s”和“储存条件:存放在阴凉处,干燥,通风环境处常温保存,冷藏3-7度最佳”。该执行标准为温州市澳*食品有限公司制定的企业标准,名称为“预制调理肉制品”,标准中提到“产品应贮存 于 0-4℃冷藏仓库内”,与上述预包装食品标签标注内容不符。当事人能出示上述预包装食品“西班牙伊比利亚黑毛猪(后腿)手工切片”的检测报告。
当事人于2022年10月15日委托温州市澳*食品有限公司生产加工了预包装食品“西班牙伊比利亚黑毛猪(后腿)手工切片(净含量:60g)”45包,外包装标签上标注了“食用方法:即食”的内容,未标注贮存条件。该预包装食品用于免费供应给参加《chopsuey》杂志第三期新书发布酒会的参会者,已全部用完。预包装食品“西班牙伊比利亚黑毛猪(后腿)手工切片(净含量:60g)”的售价为每包人民币50元,因此上述预包装食品的货值金额为人民币2250元。当事人无违法所得。
另查明,当事人已停止委托温州市澳*食品有限公司生产加工预包装食品“西班牙伊比利亚黑毛猪(后腿)手工切片”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青浦区市场监管局的案件移送函(沪市监案移送〔2023〕29230810****号)、当事人委托代理人的询问笔录、当事人提供的生产厂家的《产品销售台账登记表》、当事人的营业执照复印件、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和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等。
我局于2023年12月15日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沪市监黄罚告〔2023〕01202300****号】,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本局认为,当事人生产经营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但不符合标注的企业标准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 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十四条“食品生产经营者生产经营的食品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但不符合食品所标注的企业标准规定的食品安全指标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给予警告,并责令食品经营者停止经营该食品,责令食品生产企业改正;……”的规定,构成了生产经营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但不符合标注的企业标准的食品的行为。
当事人生产经营预包装食品的标签上未标注贮存条件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预包装食品的包装上应当有标签。标签应当标明下列事项:……(六)贮存条件”的规定,构成了生产经营标签不符合法律规定的食品的行为。
鉴于当事人生产经营标签不符合规定的食品仅有45包,货值金额较少,积极配合调查并在案发后及时整改,决定对当事人从轻处罚。
本局认为,当事人生产经营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但不符合标注的企业标准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十四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十四条“食品生产经营者生产经营的食品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但不符合食品所标注的企业标准规定的食品安全指标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给予警告,并责令食品经营者停止经营该食品,责令食品生产企业改正;拒不停止经营或者改正的,没收不符合企业标准规定的食品安全指标的食品,……”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经营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但不符合标注的 企业标准的预包装食品“西班牙伊比利亚黑毛猪(后腿)手 工切片”,并决定处罚如下:
警告。
当事人生产经营标签不符合法律规定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二)生产经营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本法规定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
罚款人民币5000元。
综上,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经营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但不符合标注的企业标准的预包装食品“西班牙伊比利亚黑毛猪(后腿)手工切片”,并决定处罚如下:
1、警告;
2、罚款人民币5000元。
现要求你单位: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携带《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将罚款人民币伍仟元交至本市各大国内商业银行的具体代收机构。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你单位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上海市黄浦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12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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